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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管理与碳市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满足、不符合碳市场规则
admin 2017/12/01

上一篇文章“垃圾管理与碳市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可持续且不低碳”对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可持续性以及垃圾管理层级体系进行了讨论;由于该类“灰色”碳抵消项目在中国碳市场中是应用《CM-072-V01多选垃圾处理方式》方法学来进行备案注册的,本文将着重分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使用该方法学论证项目是否合格时存在的问题。首先再回顾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应该被纳入到中国的碳市场的四个理由:

  • 垃圾焚烧这种处理方式不可持续;

  • 碳减排的优选垃圾管理措施并不是垃圾焚烧发电;

  • 项目“基准线”选取错误;

  • 项目“基准线”选取错误。

项目设计“基准线”选取错误

即使目前垃圾焚烧项目仍可进入中国的碳市场,且其合理性尚未得到谨慎评估,但不少已经提交申请或通过备案的项目在方法学的论证上却已被发现存在严重的问题,“基准线”选取错误便是其中最突出的。 我们在CCER项目资料库中[1]选取了北京地区两个典型垃圾焚烧项目的项目设计文件(PDD)作为分析对象:一个是“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项目”,另一个是“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烧项目”,前者已经获得备案,后者则仍在审核当中。在垃圾焚烧项目适用的CM-072方法学所列的众多可选基准线情景中,这两个项目不约而同地选择了M3——即“在没有LFG捕获系统的SWDS处理新鲜垃圾”,作为其“实际可行的基准线替代方案”。这里的“LFG”和“SWDS”分别指的是“填埋气”和“固体垃圾处理场”的意思。而“基准线”的涵义则是:一种能够合理代表在不开展拟议项目活动情况下的温室气体人为源排放量的假设情况。 在确认M3为可行基准线的同时,上述PDD还需说明其他候选基准线情景不可行的原因,它们着重否定的是M2,即“在带有捕获一部分LFG,并焚毁捕获的LFG的SWDS处理新鲜垃圾”。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项目PDD(2014年8月21日完成)这样论证M2不可行:“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填埋场应采取措施减少甲烷排放。但安装填埋气收集利用设备需要大量的投资而且不能产生利润,因此这些规定并没有在中国得到广泛应用,只有3%的填埋场拥有填埋气回收和利用装置。因此,M2不是实际可行的基准线替代方案。”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烧项目PDD(2015年8月19日完成)的理由则是:“目前,北京市周围已批准的垃圾处理设施的填埋气均未被收集。因此,M2不是本项目现实可行的基准线替代方案。”

实际上,以上论述皆违背当时的现实。首先,根据2014年发表在学术期刊的论文《生活垃圾填埋气体释放特征及收集效率研究》,早在2008年时,全国547座填埋场就已有43座有填埋气收集,比例达7.9%,此数据与首钢项目所说的“3%”相去甚远。其次,即便是在北京本地,自上世纪90年代阿苏卫垃圾卫生填埋场建成运行以来,该市合法垃圾填埋场就有填埋气收集,包括高安屯垃圾焚烧项目选址紧邻的高安屯卫生填埋场。

违法“基准线”不会一直存在下去

前述北京首钢和高安屯两个垃圾焚烧项目在PDD文件中基准线造假嫌疑的存在,并非偶然。因为如果被它们否定的M2情景存在,尤其是现行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得到切实执行,很可能意味着焚烧项目不会产生实际的碳抵消结果,在经济上不能带来效益。所以,只要有可能,项目设计者就会尽力否定M2,有时甚至连不实的信息都会编造出来。 上述国家标准的9.2.2节中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采取甲烷减排措施;当通过导气管道直接排放填埋气体时,导气管排放口的甲烷的体积百分比不大于5%。”根据科研文献的介绍,填埋气中甲烷体积一般占比50%左右,如果要使排放口甲烷体积百分比不大于5%,通过收集措施达到的减量率应达到90%。

熟悉垃圾处理碳排放问题的人士都应当清楚,垃圾填埋场产生的大量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来自于填埋气中的甲烷,其气候变暖潜势值是二氧化碳的25倍。如果90%的甲烷被收集且转化成二氧化碳,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并不一定会比垃圾焚烧高,一方面的原因是焚烧处理过程同时将生活垃圾中的生物源和化石源碳转化成了二氧化碳排放,而填埋场的排放则绝大多数都来自于生物源的碳。所以,一旦国家标准成为填埋场运营的常态,垃圾焚烧的碳抵消合格性论证可能完全不可行。

不过,应当承认的现实是,我国相当多的填埋场的确仍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求,这实际意味着“违法运营”现象的存在。也就是说,一些焚烧项目PDD所青睐的M3基准线是一种“违法”情景。尽管碳市场方法学在确定项目基准线情景时遵循的是“实际”情况,并不以法规要求为参照,使得相关PDD的论证符合碳市场的规则,但其结果却无意间揭示出我国生活垃圾管理和环境污染控制存在着重大的法治缺陷。 然而,一项已经发布并实施将近10年的国家标准会一直成为“空文”下去吗?当然不会,尤其在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一环,环境法治成为环境保护工作重中之重的今天,更加不会。因此,以正常的预期来看,中国碳市场垃圾焚烧碳抵消项目方法学中的M3基准线,即一种“违法”情景一定会很快被消除,在这种预期之下,碳市场管理者应尽快检讨垃圾焚烧项目准入的适合性。  

垃圾焚烧项目已经不具“额外性”

“额外性”是碳市场中碳抵消项目应具备的另一必要条件。早在2007年,便有张砺彦等人发表的学术论文《垃圾焚烧发电CDM项目额外性及方法学研究》这样论述垃圾焚烧项目的额外性问题: 虽然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在控制温室气体方面有诸多优点,但是作为CDM项目,首先必须满足其减排效益额外性要求,所谓的额外性是指CDM项目活动所产生的减排量相对于基准线是额外的,即这种项目活动在没有外来的CDM支持下,存在诸如财务、技术和政策方面的竞争劣势和/或障碍因素,靠国内条件难以实现,因而该项目的减排量在没有CDM时就难以产生。反言之,如果某项目活动在没有CDM的情况下能够正常商业运行,也即无减排量的额外性可言。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作为CDM项目受地区经济条件限制,其对于沿海城市缺乏必要的额外性需求;对于我国中部等欠发达区域,由于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通过CDM机制能够有效地避免这些区域生活垃圾露天填埋所带来的地下水污染和大量温室气体排放。

虽然以上论述针对的是CDM项目,但由于中国碳市场的准入规则在额外性要求上与CDM一致,所以同样适合本文所讨论的垃圾焚烧CCER碳抵消项目。我们有理由推断:十年过去,随着中央和地方政府不断增加对垃圾焚烧行业的各方面支持,包括将焚烧项目纳入国家和地方的环卫发展规划,并匹配以相应的投资计划、财政补贴、融资优惠等,相关碳抵消项目不仅在东部沿海城市继续缺乏额外性,在很多中西部地区同样也可能不再具有额外性。而让明显不具额外性的项目继续进入碳市场,并获得碳减排或碳汇收入,无疑是对那些真正需要通过碳市场融资才能够获得发展的真正碳减排项目的一种伤害。 

结语

综上所述,垃圾焚烧因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是固废领域碳减排的优选措施,在合法“基准线”下不具“碳抵消”的可行性,以及不具有“额外性”,完全不适合进入碳市场,并获得碳市场资金的支持。中国碳市场的改革和完善,需要将更多的“灰色”项目剔除出去,这项工作应当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开始。 


尾注:

[1] 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备案项目。链接:http://cdm.ccchina.gov.cn/zyblist.aspx?clmId=164


 作者:毛达、林佳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