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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46 . 实现气候中和:碳定价机制和气候俱乐部的各自角色
REEI 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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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雅婷:
大家好,欢迎收听磐之石海外智库能源与气候报告解读栏目。博采海外智库思想,探究公共政策逻辑,我是磐之石的袁雅婷。


赵昂:
各位听众好,我是磐之石的赵昂。上期节目我们解读了由IPCC,也就是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六次评估第二工作组在2月份发布的2022年《气候变化影响适应与脆弱性》报告。我们对如何实现气候适应性和中国的一带一路计划对气候适应性发展的重要性进行了讨论。如果对此议题感兴趣的听众,可以回听我们上期的节目。


袁雅婷:
本期节目我们将为大家解读由欧洲的一家独立智库——欧洲政策研究中心,在3月末发布的一份关于碳定价政策的研究报告,报告的名字是《从碳定价到气候俱乐部:如何支持全球气候政策协调来实现气候中和》。这份报告在巴黎协定目标的背景下,重新审视了目前现有的碳定价模型的理论,并且审查了在采取措施降低碳泄漏风险时对气候政策有效性的一个影响,并且还讨论了气候俱乐部的概念,以及气候俱乐部在气候政策方面更具包容性的合作方式的一个潜力。


赵昂:
报告的英文全称是 《From carbon pricing to climate clubs:How to support global climate policy coordination towards climate neutrality》。这家研究中心叫欧洲政策研究中心,它的英文全称是Center for European Policy Studies,它成立于1983年,相当早的一家研究机构智库,是在布鲁塞尔,那么是目前欧盟最具有经验和最具权威影响的智库之一了。那么它是欧盟各项公共事务辩论的一个主要场所和论坛,它的特点是研究能力比较强大,它的研究人员涉及的政策领域范围也比较广泛,从金融到贸易,从能源到气候,从外交政策到教育。


袁雅婷:
是的。下面我们来说一下报告的主题就是这份报告的主要研究内容之一是碳定价的理论和实践。碳定价两种常见的模式是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碳税可以说是基于英国的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庇古税衍生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工具。庇古税是根据污染所造成的伤害程度对于排污者进行征税,也就是基于污染者付费原则,用税收来弥补排污者生产的一个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两者相等,所以碳税必须设定一个税收的边际的损害水平。


赵昂:
因此说碳税实质上是由政府对污染进行定价,因为税收是政府来执行的一项公共政策了。与庇古的观点相反,另外一位影响力很大的经济学家科斯,他认为市场本身可以有效消除环境污染,或者说外部性,只要污染权力得以确认,并且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那么科斯提出了产权理论,他要求政府将外部行为确立为一种权利,并且允许这种权利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由市场来确定价格或者由市场对这种权利的价值进行判断,对权力的分配进行配置。因此根据科斯定理,碳排放权交易中的碳排放额度或者碳配额可以代表可交易的产权,这样的话为实现净零排放的目标,碳排放权交易的排放上限可以逐年降低,最终趋近于零。


袁雅婷:
其实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的另一点不同之处在于碳价格是碳排放权交易的一种新属性,因为碳价是通过碳配额的供求关系发现的,而碳税的价格是由政府根据它的减排承诺和其他因素制定的,所以如果碳排放权交易的碳交易较少的话,将影响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运作效率和减排结果。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都属于碳定价理论,二者之间应该也有许多的相似之处。赵昂,你对此有什么看法吗?


赵昂:
虽然两种碳定价模式存在差异,但是碳定价本质上是一种市场机制的措施。碳排放权交易本身也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主的这样一个机制。碳税的碳价也会向市场发出信号,激励碳密集型的行业转向低碳,从而以最低成本减少排放。除此之外,所有形式的碳定价的共同点还在于它们都需要进行碳的核算,通常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作为单位来表示,以此来计算出通过碳定价模式究竟能减少多少碳排放。


袁雅婷:
根据碳定价理论,全球目前主要的碳定价政策工具分别是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有时也被称为总量控制与交易,或者是大家常说的碳市场。碳税和碳市场的核心区别在于政策中的一些不确定的部分,也就是碳价和碳减排量。碳税机制下,政府指定的碳排放的价格水平,但是碳减排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为碳税的碳减排结果将取决于企业寻求更清洁的替代技术,或者是更清洁的燃料的减排成本。对于碳市场来说,碳价在设计上是不确定性的。我们在前面也提到了,通过市场的供需来发现碳市场的碳价信号,而且通过最低成本减排来发现碳价也是碳市场的一种优势。碳市场的减排结果是较为确定的,因为每年都可以设定不同的碳排放总量,而且碳排放总量的设定是逐年降低的。


赵昂:
各国政府其实都不太可能只利用碳税或者碳市场来减排,碳税和碳市场这两种碳定价政策工具哪种更容易与其他减排政策结合起来呢?


袁雅婷:
如果考虑到需要更广泛的政策组合来实现净零排放目标的话,其实相比碳市场,碳税更不容易受政策之间的一些相互作用的影响,可能更容易与其他的政策工具结合起来,实现更多的减排。因为在碳市场中减少碳排放的一些非碳定价政策,可能会影响碳配额的一些供需的平衡以及碳价的波动。


赵昂:
是的,我想在平衡这两种政策工具方面,可能对于经济学家来讲,可能也比较倾向于用碳税的方式,我们看到很多的主流的经济学家对于这两种碳定价的政策还是倾向于用碳税的方式。

无论选择哪种碳定价政策工具,它的设计都必须考虑到预期的因素。政策制定者需要确保在适当的时候触发低碳投资来实现长期的气候目标,而企业通常依靠对碳价格的预期来决定投资。对于碳税,气候承诺与碳价轨迹相关,尤其是在不同执政的政府的情况下,同时也要考虑到对行业和增税带来的额外影响。对于能源密集型企业来讲,碳价本身和任何豁免或者补偿措施都可能对其投资计划产生重要的影响。


袁雅婷:
是的,对于碳市场来说,预期的管理可能是更为重要的,因为参与碳市场进行交易的群体比合规企业更为广泛,随着碳价的波动如何处理价格的飙升或者是价格的下跌的一个透明度,对于保持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是较为重要的,而且碳价的波动可能会影响一个长期的投资计划,从而降低碳市场的成本效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常在碳市场中设定一个价格或者是供应调整机制,这些机制可以包括设定碳价的一个上限或者是碳价的下限。


赵昂:
那么除了碳税和碳市场这两种常见的碳定价政策之外,我们也想看一下在报告里面还提到哪些其他的一些政策工具来去供决策者来使用,来去应对气候变化。


袁雅婷:
报告里面提到了一个国际的碳减排交易量,比如说京都议定书时代的一个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的一个核证认证量的一个国际交易。在京都议定书下的缔约方,他们可以通过购买核证减排量,也就是CER来实现他们各自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或者是一些航空公司购买CER来用来抵消他们的碳排放量。这种国际的排放交易也在延续至今,像巴黎协定中的第六条article 6中其实也体现出了和国际的一个合作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巴黎协定中第六条下面的6.2条款和6.4条款,都分别对应了不同的一个跨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赵昂:
对,关于跨国的或者更广范围内全球性的碳排放交易机制,我们随后还会再讨论。那么像碳税和碳市场以不同的方式确定碳价,但气候政策有时也涉及隐性碳价格,这个是比较有意思的。隐性碳价格是通过衡量非碳定价政策的影响计算得出的价格,这些政策既包括气候和能源政策,也包括其他政策,比如对温室气体排放有附带影响的环境政策。


袁雅婷:
那与显性的碳定价相比的话,隐性碳定价的一个测量和透明度可能会更加复杂,那如何计算隐性碳定价的价格呢?


赵昂:
听起来确实是不容易,隐性的价格要计算起来确实很困难。在计算隐性碳价格方面也存在不同的方法,有的隐性碳价格可以通过每单位燃料或能源的燃料税率除以燃料的碳含量来计算,但是目前还没有对计算隐性碳价格的这种方法达成共识的情况。隐性碳价可以揭示这些非碳定价政策的减排影响,以及生产者因为这些非碳定价政策而面临的成本。欧盟2021年7月15日提出的碳边境调整机制,简称为CBAM。这个提案加剧了关于隐性碳定价的讨论,尽管许多欧盟贸易伙伴原则上承认有必要防止碳泄漏,但他们也担心CBAM对贸易伙伴生产商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国家可能会提出他们自己的生产商面临巨大的隐性碳成本这样的一种情况,并且认为在确定因CBAM对进口商品征收税费时,应该考虑这些成本。


袁雅婷:
目前碳电价政策在各国也实施了一定的时间,那么在实施的过程中会遇到哪些较为实际的问题呢?根据报告的研究,我们拿出了三点来跟大家分享。首先是不同部门之间的碳价的差异,在电力部门碳价格最直接影响的是电厂边际运营的一个决策,也就是发电厂运营商的一个燃料的选择,主要的影响是抑制燃煤电厂的一个运营。由于碳定价政策的实施,煤炭是比天然气更加昂贵,就会发生一个燃料替代的转变,碳定价也会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碳价越高企业发展可再生能源来避免因为使用化石能源而带来的碳成本的动力就是越大的。


赵昂:
另外在交通运输部门碳价通常适用于交通运输部门的现有排放源及运输使用的这个化石燃料,特别是汽油和柴油。然而交通部门脱碳的解决方案是转向发展电动汽车,对运输使用的这个化石燃料设定碳价,虽然会使得价格变得昂贵,但它不会直接促进汽车生产商生产电动汽车或消费者购买电动汽车。相比之下其他政策措施,比如对消费者提供购买补贴,在电动汽车替代燃油车方面其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对于建筑行业中的能源使用,虽然碳价可以使化石燃料供暖变得更昂贵,从而促使节能措施或者技术的投资,比如隔热或者安装热泵,但是由于许多居民是租用房子是房子的使用者,但不是房子的拥有者,那么实现建筑行业脱碳的政策组合,可能除了碳价之外,还需要针对特定低碳技术做出一些具体激励的措施。


袁雅婷:
是的。第二个关于碳定价的实施的问题,就是碳定价政策与其他政策领域的一个互动性。因为碳定价和气候与能源、贸易还有环境政策之间都有很强的一个相互作用。比如说能源政策,它将广泛的影响各种能源的一个供需,还有能源的一个价格,所以能源政策对碳价格的影响可能是更大或者是更小,而且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也支持了可再生能源的部署,这将改变碳市场中的一些控排企业对于碳配额的一种需求。环境政策也会对排放温室气体的一些生产制造商的一个投资产生影响,空气指标或者是当地的污染控制会影响燃煤电厂还有工业设施的运行,这也会影响碳市场中一些控排企业对于碳配额的需求。


赵昂:
下面我们来谈一下第三个问题,也就是政治经济学对碳定价的影响,因为碳定价最关键的政治经济特征是成本的集中,碳价格一般是强加给选定的一些排放强度高的部门。对于碳定价政策而言,特别是在碳税方面,受影响的行业的利益集团可能会通过游说或者抗议的方式来对决策产生影响。我们比较熟知的比如说前几年的法国的黄马甲事件,对于政府要加征汽车燃油税发生的一个抗议,因为低收入家庭大部分的收入都用于能源或者用于能源的比例要高一些,所以碳税收入再分配也是一种政治选择。具体来讲的话,当时抗议的主要的人群是一些住在郊区的,每天上下班通勤时间长,而且主要使用汽车来通勤的一些中低收入家庭,所以加征的燃油税对他们的福祉确实影响是比生活在市区或者是通过其他公共交通出行的家庭要影响大一些。


袁雅婷:
是的,其实除了对于这种住在郊区的一些平时使用私家车出行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人影响更大以外,还有一个就是出租车司机,他们对于法国政府当时加征燃油税时候也是受到了一个很大的影响。


赵昂:
是这样。


袁雅婷:
碳税和碳市场这两个碳定价政策工具,哪个更容易在国家政策中实施?


赵昂:
碳税作为一种财政工具,通常需要国家层面的广泛立法和这个政治决策当中形成共识。因此在难以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其实碳市场或者非碳定价政策更能够实施。比如欧盟选择了建立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因为这可以在没有成员国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在美国由于两党相争实施碳税的进程一定是最艰难的,所以美国的行政部门就是总统这一支以行政监管控制为重点,在气候政策当中以这种方式来推进,在奥巴马执政期间是比较明显的一个特征,而不是通过碳定价法案,包括碳市场的这种法案的确定,在美国也是一个不容易的事情。在气候政策鲜有作为的特朗普政府之后,现在的拜登政府继续努力推动气候行动,一方面利用行政监管控制手段,另外一方面也在寻求在国会通过气候相关的这种立法,那么例如聚焦于改善国家基础设施的Build Back Better这样的一个法案。当然对于这个法案也有一些批评的声音,认为这个法案里面的内容多数还是高碳的这种方式,对于这种推动低碳技术部署和更多的这种低碳技术的应用,法案当中所占用的资金的比例可能并不如很多人预期的那么高。


袁雅婷:
这份报告除了分析碳定价的政策目前实施的遇到的一些问题之外,这份报告也对碳定价政策的环境影响,也就是减排的影响进行了一个评估,报告给出已经发现碳定价政策对减排产生了一个有限,但是是积极的影响。报告中给出一个研究,就是一项针对37种不同的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分析的研究发现,如果实施碳定价政策,碳排放量每年通常会下降0%~2%,同时还发现实施碳税比碳排放权交易政策会减少更多的排放量。

一些欧洲国家已经选择将碳税作为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一种附加的气候政策。比如瑞典除了在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之外,瑞典还对欧盟的碳排放权提议没有涵盖的一些行业的化石燃料的碳含量,实施了碳税的政策,2021年的时候是达到了每吨114欧元,这也是全球最高的一个碳价格。除此之外,英国还在电力部门引入了一个可变碳税,有效的起到了一个价格底线的作用,用来补充当时比较低的一个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一个价格。


赵昂:
由此来看,确实是在各国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践当中,在使用碳定价政策的时候,也的确是一种组合的方式,刚才提到的瑞典和英国的一些案例。那么随着碳价和覆盖行业范围的增加,碳定价政策的收入预计也会呈现增长的趋势,就比如说像瑞典去年能达到每吨100欧元以上的价格,我想碳收入的问题当然就会凸显出来。根据世界银行数据统计,到2020年碳定价政策工具在全球创造了约530亿美元的收入,比2019年前一年增加了80亿美元。那么碳定价的收入究竟可以用于哪些方面呢?


袁雅婷:
根据报告碳定价的收入可以用于不同的目标,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辖范围的一些具体的政治的优先事项,也可能与碳定价政策本身有关。比如说碳定价的收入可以用于进一步推动气候行动,包括对创新还有低碳技术的一个投资。除此之外,包括解决社会的分配问题,支持能源密集型产业、防止碳泄露等等。

影响碳定价收入用途的选择的另一个因素就是公众的接受度。如果碳定价普遍缺乏公众的大力支持,那作为政策设计的要素的收入回收可以显著来增加这种支持,我们前面也提到了,通过对低收入的家庭进行一个免费的再分配,就是将碳定价的收入再重新分配给这些低收入的家庭,这可以一定程度上帮助解决这些经济收入不平等的问题。


赵昂:
是的,我想收入分配确实是要应对在气候政策过程当中,在能源转型当中,不同的社会群体所带来的影响不同,因为必然的一些化石能源产业的这些就业者,它的影响是显著的。而对于他们的生计的保护或者是支持,一定是也在碳收入,碳税或者碳市场达成的收入当中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内容。

既然各国或者地区都有自己选择的碳市场或者碳税政策形成的这种碳价,刚才我们也提到就是说是否可以设想一下全球碳价格在未来有多大程度上可以去推进甚至实现?因为其实关于如何推进全球气候政策合作方面,刚才雅婷也提到了,巴黎协定的第六条已经有所阐述,包括促进国际合作和链接碳定价体系,当然这些链接目前肯定是基于自愿的原则,那么虽然可以在国际层面促进碳价的形成,但我觉得实现这样一个目标真的是还面临很多的挑战。


袁雅婷:
是的,报告其实也给出了,如果要实现将全球的碳定价系统或者是体系链接起来的话,应该考虑哪些因素或者说有哪些潜力。首先报告指出就是如果各国在不同的时间范围内的减排目标不一致的话,那么链接可能会破坏环境效益,就是即使所有的经济体都同意净零排放是一个长期的目标,但是各国的就中期目标可能是很难以达成一致的,这也就提出了关于各个区域之间一个减排成本差异的问题。除此之外,政治周期本身也可能是链接复杂化,因为可能出现新一届政府与上一届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优先顺序方面是有不同的立场的。最后就是碳定价政策设计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一些复杂性,因为大多数的一些碳市场都有一些成本的控制机制,如果这些各个区域的这些机制是不一致的话,可能会引发的干预措施可能会影响所有相关地区的一个碳价格的信号,所以这也是需要进一步协调的。


赵昂:
建立一个全球性或者区域性碳市场的确面临各种困难,尤其是当各国的治理能力和制度安排有巨大差异的时候,因此我们看到目前区域性态势上也都是出现在一些治理架构或者框架可匹配或者一致性比较高的地区和国家,比如说欧盟或者是北美。控制碳排放的紧迫性导致一些国家和经济体采取另外一种方式来推动气候应对,我们下面就来谈一下刚才已经涉及到的碳边境调整机制,即CBAM,那报告也是花了不少篇幅来讨论这个内容的。


袁雅婷:
是的,欧盟是在去年7月15号的时候提出了CBAM这个提案,同时加拿大也提出了相应的本国的一个碳边境调整机制。如果CBAM它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普遍,会发生什么?这份报告给出的预想是如果多个经济体都有自己的CBAM一个机制的话,最终结果可能只是一个重大的行政负担,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而不一定影响全球气候政策的一个有效性。

虽然减少碳泄漏是CBAM实施的主要目标之一,但是保护本土的竞争力可能也是反对CBAM实施的声音。虽然CBAM的日益普及,可以加速工业脱碳、低碳技术投资,还有工业产品中嵌入碳的一个数据收集的规划,但是如果CBAM设计的合法性不被接受,那一些国家可能会更倾向于贸易报复,比如说欧盟的CBAM提案就导致了发展中的国家对于它的贸易保护主义的一个指控。对于这些国家来说,征收碳成本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的背景下,可能会引发一个公平性的问题,比如说共同但有区别的一个责任。那虽然CBAM可以促使其他国家转向碳定价或者是气候行动,但报告指出决策者需要考虑其他更具合作性的一个措施,就是如何借据这些合作性的措施来使全球碳减排带来更有效的结果。


赵昂:
说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我想有一个小小的comment。其实我想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它强调区别的责任,但是对于发达国家来讲,它也强调说,你看我现在通过这样的一个CBAM的方式去推动目前应对气候变化全球行动不够的这样的一个大的情景,因为按照控制1.5摄氏度这样一个目标的话,目前的减排的承诺是远远不足的。所以通过这样的方式的话,我们是认为站在发达国家的或者欧盟的角度说,我们是认为来推动更多的国家去做那些他力所能及的事情,当然这两边的声音都会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但是各自的理解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这也是非常有意思的地方。因为欧盟的国家会觉得很多经济体是它有这样的能力,但是目前的承诺还是不足的。

像CBAM这种促进全球各国政策向低碳方向转移的政策,对于加强全球气候行动是有意义的,但更重要的是要与受这些政策影响的贸易伙伴达成更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来避免被认为是在强加碳成本。这也是为什么英国或者是欧盟的德国正在提出一个新的概念,叫气候俱乐部来去强调这种协调,当然这也是比较有意思的一个地方了。


袁雅婷:
是的,关于气候俱乐部我们应该如何定义呢?


赵昂:
报告是花了不少的篇幅在最后的地方在讨论这个问题。那么关于气候俱乐部的定义,我觉得让我感到有一点理解的不是很清楚的地方是报告指出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否应该是一个俱乐部?因为从俱乐部本身的定义来讲的话,它是有排他性的,那么为会员提供非会员无法获得的这种福利或者是利益,我觉得这一点的话他可能要问这个问题,就是说究竟气候俱乐部是不是这样的一种定义?另外他也在选择说,如果使得这个排他性不那么强的话,也许换一个名词叫气候联盟,可能更能体现它的包容性。

第二个问题是气候俱乐部更合适还是碳俱乐部更合适?如果主要是为了协调碳定价系统的话,报告认为碳俱乐部可以是一个合适的术语。当然我想可能就降低了这种国际气候合作的范围了,因为碳的问题只是其中一块了,还有很多其他的合作,包括资金,包括技术转移。气候俱乐部更有可能包括更广泛的气候政策,所以一个更有限的职权范围,也可能使成员之间更容易达成条款,因为对俱乐部的范围会有明确的限制。

那我这点还想给一个评论就是说,气候俱乐部这个概念应该是来自于美国的一位经济学家,前些年刚得过诺贝尔经济学奖叫威廉诺德豪斯。他强调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动力不足或者有免费搭车的现象,通过建立这样的气候俱乐部,责权、均衡、对等使得这种加入俱乐部的人都努力的去应对气候变化,同时享受在俱乐部当中进行自由贸易带来的这种经济发展的福利,我觉得这个是气候俱乐部最早来的一个源头。但是在这个报告里面,作者其实没有提到这位经济学家和他所定义的气候俱乐部,而是提到从CBAM的角度延伸说,CBAM可能会带来贸易保护,但是通过气候俱乐部来实现更多的沟通和协调,激发更积极的主动的这种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所以我想这两个不同的这种气候俱乐部定义,确实让我自己看起来会有一点困惑。我个人的话会觉得气候俱乐部来自于经济学家诺德豪斯的这样的一个定义,更能够说的清楚究竟机制安排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影响。


袁雅婷:
是的。报告给出的气候俱乐部的定义跟诺德豪斯当时提出的气候俱乐部可能更具有包容性,而且那个报告里面也提到了,气候俱乐部本身不应该具有排他性。根据报告关于气候俱乐部的一个职责或者是优先事项是怎么阐述的呢?


赵昂: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再说一下排他性和包容性,因为其实也是一个基本的概念。因为俱乐部其实它是开放的,他并没有说我就一定不接受你,但是它的门槛就是明摆的,就是只要你要同意,你要实现你的责任,你有责任能够履行,你享受权力是没有问题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任何一个俱乐部并不是一个说用一些无法逾越的因素来限制的,从这个角度来讲,我认为排他性也好或者包容性也好,它不是说是气候俱乐部的一个问题,只是关键说责权利如何对等和他对责权利对等的这样的一个履行是否有约束的这样的一个制度安排的问题。

那么回到你刚才提那个问题,讨论优先事项,我觉得根据报告未来气候俱乐部的职权范围和优先事项,可能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促进低碳技术部署,在各种碳标准和基准上进行合作,来衡量和降低嵌入的碳的含量,在碳定价方法上保持一致。报告作者认为气候俱乐部是优先考虑外交和资源协调,而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规协议。这个也很有意思,跟诺德豪斯的气候俱乐部定义我觉得是不一样的,它应该有一个具有前瞻性和包容性的议程,而不仅仅是一个保护性议程,特别是加快所有国家对实现气候中和方面的投资,在这个领域里面尤其如此,因此它应该专注于降低减排成本和传播低碳技术,而不是保护竞争力。

所以这个地方你看到报告作者是认为气候俱乐部会扮演一个保护竞争力的这样的角色,其实我个人认为也是觉得有争议,我觉得气候俱乐部在明晰的规定责权利的基础上,其实是可以推动减排成本的降低和低碳技术的传播的。所以我觉得报告在最后这个部分讨论气候俱乐部的时候,确实留下了很多无法去回答的问题,当然也给我们这些读者或者我们分析的人来讲,提供一些思考的空间。虽然这个报告的题目当中一个核心词就是气候俱乐部,所以我觉得我们在这方面多花一点时间来交流,也非常重要的。


袁雅婷:
是的。但其实本质上来说,报告提出的或者是诺德豪斯提出的气候俱乐部都是希望将志同道合的一些国家联系起来,一起进行一些更快的减排,而不是在这些不同国家之间寻求一个共识,或者是调整自己的一个碳定价政策来适应全球的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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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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